(壹)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郊區,不低於15%。?
(二)開發項目位於地級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區域的,不低於5%。
(四)屬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和危改住房的,不得低於3%。
第九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當根據預計的應納稅毛利,按季(或按月)計算預計毛利,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清其稅收成本,計算以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同時將其實際毛利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之間的差額,計入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並計算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