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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宅基地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第十三條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單獨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費。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確定。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計算方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依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批準宅基地。第十五條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征用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以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補償相關費用: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80%支付給承包方,20%補償給村集體;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所有費用應支付給業主。3.土地復墾費;4、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5.政府補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