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空調的陽臺是誰用的?鄰裏糾紛
幾年前,小楊夫婦在吳江買了新房,滿心歡喜地找了家裝修公司裝修。然而,他們發現,朝南的客廳外面,空調無處安放。得知小楊夫婦隔壁502室和501室使用501室臥室外的壹個設備陽臺,相鄰墻面有預留安裝孔。但問題是隔壁501房間在這個設備的陽臺上放置了兩臺室外空調,並且已經用金屬圍欄圍了起來。小楊夫婦多次與501房間的房主金先生協商,均無結果。於是,小楊夫婦將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騰出空間安裝空調。金先生認為設備平臺是開發商賣的,是他們的專屬,多裝壹臺空調會影響他們的生活。他拒絕了小楊夫婦的要求,當即起訴開發商,要求確認其臥室南側的設備陽臺歸他所有,而非共有部分。開發商稱,該設備陽臺為501室和502室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測繪資料和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意見,此設備陽臺不計入任何壹戶的面積。吳江法院最終駁回了金先生的請求,確認該設備陽臺歸兩戶居民所有。在小楊夫婦和金先生的案件中,法院判決金先生為小楊夫婦安裝空調騰出空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等結構部分屬於建築區劃中* * *的部分,業主有權對* * *部分進行管理。壹方面,不動產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文感謝吳江區人民法院王輝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