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畢業)
1,小學生已完成學業,各科綜合評價合格(含補考合格,下同);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不及格科目在2科以下(含2科,下同);且思想品德和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
2、初中生完成學業,並通過科學水平考試;或者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及格,其他不及格科目在兩門以下;且思想品德和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
3.高中生已完成學業,各科總評價合格;或者語文、數學、外語及格,其他科目1不及格;且思想品德和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
4、實行學分制學校的學生修完規定的學分,且思想品德和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的,可以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
5.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經學校所屬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統壹發放高中畢業證書,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和網上公示。
第三十三條(畢業)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完成學業,不符合畢業條件的,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本科生)
高中學生修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退學或休學期滿未能復學者,發給準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五條(證書的遺失)
學生證書遺失,可向出具原證書的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實後可為其頒發畢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