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集體所有、個人所有和其他非國家所有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後確定具體範圍。
法律依據:檔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的永久檔案實行壹級、二級、三級管理,具體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館制定。
第四條經國家檔案局同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檔案工作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