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和幫助企業(行業)或者基層工會收集職工意見,提出協商要約,擬定協商方案,研究協商策略,確定協商內容,起草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等。,負責收集、整理與工資集體協商相關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數據和信息。
(三)受市、縣(市、區)或鄉鎮(街道)委托協調勞動關系,受企業(行業)或基層工會委托,作為工資集體協商的正式代表,全程參與工資集體協商,跟蹤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幫助企業建立適應行業、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制度。
(四)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咨詢服務,總結研究用人單位領導下的工資集體協商實踐經驗。
(五)通過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協商技巧、財務、統計等工資計算基本方法的培訓,包括勞動分配率法、勞動效率系數法等,提高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專業知識水平,掌握壹定的協商藝術和協商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