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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答辯

法律解析: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作出行政行為的上壹級行政單位申請復議。對於大多數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先進行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復: (壹)申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申請的信息屬於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檢索後沒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申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再次申請公開同壹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七)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信息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