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子是我姐姐的,不是我兄弟姐妹的。我妹妹喜歡誰就給誰。
其次,法律規定,只要第壹位繼承人有壹人在世,第二位第二繼承人就沒有資格參與財產分配。
第壹順序是指姐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他所有的兄弟姐妹都只是第二順位。只要姐夫或姐姐的孩子中有壹個活著,其他兄弟姐妹就與這筆遺產無關。我無權對該房產提出任何要求或異議。
如果沒有配偶子女,其他兄弟姐妹可以提出異議,但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姐姐私自添加的。而這種情況基本不可能。因為房產證的名字是要經過房產局的審批才可以添加的。這不是姐姐可以“私下”做的事情。
其他姐妹要想抵賴,得先拿下房產局。如果贏不了,房產證是有法律約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