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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舉報在辯護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其委托人的其他犯罪事實嗎?

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而且,中國律師(包括學界)普遍認同“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對於受托告知或知曉的事項,應當有權拒絕作證”。

我個人也認為“保密”是律師在執業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業道德之壹。只有這樣,律師行業(作為壹個職業)才能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但遺憾的是,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賦予律師拒絕作證的權利。相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針對這種情況(其實不限於此,比如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由於律師無權介入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在偵查階段得不到保障;以及犯罪嫌疑人沒有“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言”等實質權利。),律師包括學界都在積極建言獻策,要求相關立法部門盡快考慮修改。

期待真正法治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