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中國律師(包括學界)普遍認同“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對於受托告知或知曉的事項,應當有權拒絕作證”。
我個人也認為“保密”是律師在執業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業道德之壹。只有這樣,律師行業(作為壹個職業)才能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但遺憾的是,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賦予律師拒絕作證的權利。相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針對這種情況(其實不限於此,比如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由於律師無權介入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在偵查階段得不到保障;以及犯罪嫌疑人沒有“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言”等實質權利。),律師包括學界都在積極建言獻策,要求相關立法部門盡快考慮修改。
期待真正法治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