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發展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