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金融許可證,即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是批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牌照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發放。作為國內管控嚴格的行業之壹,首當其沖的當然是從業資格,也就是車牌。金融監管按時間段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市場準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牌照是市場準入制度的正常表現。金融許可證,即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是授權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牌照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發放。在國內,擬獲批的金融牌照主要有銀行、保險、信托、券商、融資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