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合並、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經營管理權轉讓等。、或變更業務覆蓋範圍,已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應在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ISP續訂批準時間
(壹)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審批時限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後,組織專家對申請人提交的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完成審查。
(二)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審批時限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