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組織編制、分配和考核地方稅收收入計劃,完成地方稅收收入任務。
3.負責本地區地稅系統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委托的基金、收費等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
4.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嚴密、有效的地方稅收征管體系,加強地方稅收執法監督。
5、監督檢查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部門、單位貫徹執行地方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情況;監督檢查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
6、管理、指導和協調本地區的地方稅務稽查工作;負責地稅系統的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加強稅收法制建設。
7、開展稅收宣傳,增強全民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研究稅收政策,把握稅收動態,組織稅務咨詢。
8、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負責本區各級地稅機構領導班子建設和公務員制度實施。
9、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幹部培訓教育和紀檢監察工作。
10,負責地稅系統稅務信息化和現代化的規劃與實施,稅務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11.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