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隊對有吸毒史人員的駕駛證出具的核查函,依據的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六)被發現吸食、註射毒品後繼續駕駛機動車,正在實施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措施,或者對精神藥品長期依賴尚未治愈的;”
工作中,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與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聯網,自動識別駕駛人狀態。如果國家符合以上條件,系統會自動註銷他的駕照。因此,駕駛人對其人員身份有異議的,將攜帶本人駕駛證到車管所提出異議,並領取核查函,由車管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核查結果不屬於應當取消的情形。禁毒部門出具證明,並在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正其人員身份的,車管所可以恢復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