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繼續實施失業補貼政策的保障範圍為:對2022年6月5438+10月1至2月31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就業的新失業人員和已停止參保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貼。具體繳費標準有兩個:參保繳費滿1年的,按每月600元標準繳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每月300元標準給付。
據了解,海南省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國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不得縮短。
另據了解,海南規定,2021年度符合原失業救濟政策申請範圍的參保失業人員提交的失業救濟申請,繼續按原政策審核發放。參保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救濟金時已重新參保就業的,補發其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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