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壹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