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報單位應向備案機關領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並按要求填寫5份。
1.項目備案時,備案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如實提供營業執照、項目法人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證書等書面證明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備案申報單位應當對所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請表進行核對。材料不統壹或者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信息。信息更正填寫後正式受理。
3、備案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難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備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及時書面通知備案單位,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
4.對準予備案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並抄送相關部門;對不予備案的項目,應當向備案申報單位書面說明不予備案的原因,並告知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5.備案表有效期為兩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項目未在備案表有效期內開工建設的,備案表自動失效,不能再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項目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備案表》有效期滿後10日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