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積分制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將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折算為相應的積分。分數達到標準分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上海居住證的其他常識點。
持有人在本市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數最高分為120。該項目的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在本市連續36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80%且小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在本市累計繳納36個月的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不足2倍的,累計加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在本市連續36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但不足3倍的,累計得分為100分。
4.如果持證人最近3年在本市累計繳納2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等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則累計得分為120分。
參考以上內容?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