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註冊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的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費、考試報名費、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夥食費等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2.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3.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4.對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大、中、小學(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免征增值稅。
5.特殊教育學校所辦企業可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指:(1)普通學校。(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國家承認其學生學歷的各類學校。(3)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4)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技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