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居民攜帶本人戶口簿(集體戶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記表)、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能證明監護關系的材料原件(如戶口簿、出生證明等),由其監護人陪同。
帶擴展信息的護照辦理註意事項:
1.護照是重要的身份證件,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塗改、轉讓或者故意損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扣押。
二、護照的簽發、換發、補發、補登,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局、我國外交部委托的駐外使領館或者其他駐外機構辦理。
3.護照遺失或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在華戶籍所在地報告;在國外,應立即向當地或附近的中國使領館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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