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效程序的啟動
無效程序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隨時開始,可以持續到專利權終止。因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可以影響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所以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程序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但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得宣告其所有專利無效。
(二)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形式審查受理無效宣告請求並啟動無效宣告程序後,將組成合議庭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審查。大多數案件由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組長、審判長、陪審員)進行評議。只有少數情節嚴重的案件由五人合議庭(1組長,1審判長,3名陪審員)評議。
(三)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合議庭經審查,作出了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決定。
審查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有三種類型;
壹是宣告全部專利權無效,二是宣告部分專利權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
(4)後續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訴訟的法院和訴訟性質與不服復審決定提起的訴訟相同。需要註意的是,無效程序的對方當事人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