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壹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企業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發證管理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對被暫扣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擴展數據: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等級降低和安全生產條件不同,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暫扣時限在上次的基礎上增加30天。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扣繳期限在上次的基礎上增加60天。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依照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暫扣處罰期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壹企業連續發生三起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