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必須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壹般符合以下條件:參保人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買藥,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高於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低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統壹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