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並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
2.司法鑒定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是執業司法鑒定人;
3、有規範的鑒定機構名稱,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在五家以下(含五家)的,稱為“司法鑒定所”;以上六項稱為“司法鑒定中心”。
4.有司法鑒定機構的章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提交);
5.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
6、有50萬至654.38+0萬元的人民幣資金;
7.有業務範圍內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適合司法鑒定活動的執業場所;
9.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並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檢測實驗室(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當提交認證認可方案);
10、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鑒定機構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人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3名以上本省戶籍鑒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不少於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