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疫法新增第二十條規定:
五個“調整”
緊密接觸
將“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測鉛”的管理措施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
高風險地區的溢出效應
“7天集中隔離”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
入境人員
“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3天”調整為“集中隔離5天+居家隔離3天”
註意:隔離期間,以上人員指定代碼管理,不得外出。
危險區域
從“高、中、低”調整到“高、低”,盡量減少控制人員。
結束閉環運營的高風險崗位員工
“集中隔離7天或居家隔離隔離7天”調整為“居家健康監測5天”
1“不再”
及時準確判斷密切接觸者,不再判斷密切接觸者。
1取消
取消進港航班熔斷機制
登機前48小時內兩次核酸檢測的陰性證明調整為登機前48小時內1次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