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人自有或租賃的經營場所,租賃期限不少於壹年。
2.必要的業務設施,即兩臺以上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2.《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九條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批準申請。
第十壹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按以下原則處理:
(壹)符合旅遊發展規劃;
(二)滿足旅遊市場的需求;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