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才落戶條件:
1,大專以上學歷人員;
2.取得三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
3.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4.留學歸來的畢業生;
二、人才落戶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證書;
2.當地就業的勞動合同;
3.三個月當地社保證明;
4.當地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法律依據:《安康市公安局引進人才落戶戶口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安康市引進人才戶籍、遷移、落戶管理工作,根據《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康市“百千萬”人才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15號)、《安康市委辦公室關於成立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並明確工作職責的通知》(2068號),
第二條按照“百千萬”人才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引進人才可在本市自由選擇居住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引進人才的落戶,其他戶口的轉移登記仍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