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是男女雙方依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件,壹般由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出具。
手續:1。雙方提出書面離婚申請,並出示證件。
2.雙方就家庭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婚姻登記證處理表》,交登記機關審核。
5.領離婚證。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件。正本壹式兩份,男、女各壹份。樣式由民政部統壹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制。由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蓋章。結婚證必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如果結婚證丟了,可以去民政局申請補辦。
離婚財產分割是夫妻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夫妻財產依法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列舉、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法律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壹般應平分同壹財產,必要時也可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