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的高溫補貼是針對7月、8月、9月,主要發放時段是夏季高溫期(7月1至9月30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未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目前長沙高溫補貼標準為:防暑降溫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於150元/人/月;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當停止作業;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合理調整工作時間,避免高溫時段現場作業;工作場所溫度在35℃至37℃之間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同時發放防暑降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