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數據查詢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二)不動產登記原始材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理由、不動產權屬調查結果、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的材料。不動產登記信息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保管和管理。
文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和管理。第四條房地產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本辦法,
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信息。房地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資料。第五條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應當遵循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則。第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利用互聯網技術,設置自助查詢終端,在相關場所設置登記信息查詢端口,為查詢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