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企業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電子郵件等信息,企業開業、關閉、清算等存續狀況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等信息。年報內容還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擔保、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等。這類信息是否向社會公示,由企業決定。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