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當事人符合《昆明市居住證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壹的,應當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2.所需資料和程序可參照本規定第10條辦理,具體如下:
《昆明市居住證管理條例》:
第七條
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擬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後3個工作日內,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申領居住證。
在本市上學、就醫、療養、探親、旅遊的流動人口,不得辦理居住證。
第九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的人員應提供以下材料,領取《昆明市臨時居住證》。
(壹)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
(2)近期半寸免冠照片兩張;
(3)住所證明。
18至49的育齡婦女應提交婚育證明;攜帶16周歲以下兒童的,應當出示兒童戶籍證明或者戶口簿等相關證件,攜帶7周歲以下兒童的,還應當出示接種疫苗證明。
第十壹條
申領《昆明市居住證》,除提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昆明市暫住證;
(二)用人單位提供的就業證明或者申請人投資的經濟組織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