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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申請條件:1。兒子(女)是本市常住戶口,子女戶口因為買房需要3年常住戶口。2.父母男60歲,女55歲。3.兒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參照上述條件,本市島外人員子女戶口遷移參照上述條件辦理。申請材料:1,父母戶口本,身份證。2.孩子在廈門的戶口本和身份證。3.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父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公證處出具的關系公證。4.兒子(女)或父母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證明。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復印件壹套(A4規格)。手續:1。父母戶籍由市外遷入島內的,由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壹套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予以核準。2.父母戶籍由市外遷入本市的,由申請人持上述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壹套向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戶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局審核同意後發放居住證。3、經批準遷入(遷)入的人員,憑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將遷入(遷)出,到公安派出所予以落戶。證明材料齊全的,登記民警應當當場受理,並出具回執。辦理時限:本市島外戶口遷入島內,派出所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批工作;公安局7個工作日辦理市外戶口,發放戶口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