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七十七條營利性法人已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性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80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主管機關。
權力機關行使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選舉或更換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