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對此,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創始人戴錦華解釋說,從權利角度來說,因為房子登記在羅琳男友名下,所以對房子有處分權。雖然房子是雙方共同購買的,但如果買方是“善意第三人”,男友的買賣行為是有效的,即男友與買方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羅琳基本上回不了家了。
戴錦華介紹,從1994開始,中國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了。所有的婚姻都要登記,結婚登記後才能有“婚後財產相同”。所以羅琳雖然和男友同居了十幾年,但並不是婚姻關系。如果羅琳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要求男友支付她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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