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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

金融服務協議主要包括壹份核心文件和各成員提交的承諾和豁免清單。其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關於國民待遇和市場收入。發達國家由於金融業高度發達,普遍願意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對市場預期者和國民待遇的限制很少。雖然發展中國家也承諾給予外國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但它們仍然對市場預期者施加許多條件和限制。

(2)關於提供服務的方式。發達國家允許其他國家在本國設立金融機構,並通過壹切可能的手段向本國消費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務,同時保證本國公民在境外提供消費方面的金融服務。發展中國家以保護國內消費者為由,禁止或嚴格限制外國金融機構在許多領域跨境提供金融服務,而只允許其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提供服務,這樣更有利於監管和控制。

(3)關於開放的具體金融部門。大多數國家願意開放銀行業的再保險服務和存貸款業務,但許多發展中國家對保險業的人壽保險、銀行業的清算和票據交換以及證券業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不作具體承諾或作出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