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本人成年,經濟獨立;
2.夫妻、未成年子女、父母之間沒有分離;
3、不與戶主同住,有單獨的房屋並有明確的門、戶和證照地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確需分戶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需要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申請入戶,並提供本人簽名申請入戶。
3、本人房屋產權證(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向民政部門申請明確門牌、戶名、牌址。
兒童戶籍流程
1.申請此類賬戶所需的基本證明材料。
1.父母雙方的戶籍
2.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補充頁、出生醫學證明(第二聯限在本市醫院出生的嬰兒);
3.《收養登記簿》、《收養登記證》(復印件)加蓋本市、區(縣)民政局收養登記專用章(鋼印);(領養的孩子)
4.結婚證;
5.計劃生育申報登記證生育證;(指二胎及以上)備註:隨父登記的,須出示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兩個。時限申請材料齊全後,應當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