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如果楊獲取的個人信息只有姓名和電話,可能無法認定其犯罪,但4張照片披露了房產面積等財產信息。根據最高法最近的司法解釋,非法提供50條以上房產信息就可以定罪。
楊發給主管的房產信息是打印出來的表格,分八欄,註明房產面積、門牌號、樓號、樓層、姓名、電話、樓盤名稱等。對於如何收集這些詳細信息,楊說她不知道。四張圖被同事發到群裏,群裏解散了。她不記得是哪個同事送的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聯系方式、家庭住址、房產面積等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於楊某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承辦法官倪介紹,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頒布以來,成都市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
這是對公民隱私的侵犯。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