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東莞市農民住房管理辦法》,不符合建設條件的村民,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農房,鼓勵由村(社區)回收或轉讓給符合條件的村(居)民。
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宅基地、違規建設和轉讓農房、“小產權房”等違法行為。
申請翻建、改建或者新建農村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所在地塊符合土地、空間規劃等法定規劃要求。土地空間規劃過渡期內,要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鎮街劃定本轄區內農村住宅禁建區、限建區和可建區的,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二)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村房屋,應遵循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壹戶壹宅”的原則。
(三)申請新建農村住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社區)和居民。
3.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取得宅基地使用批準文件或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