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衛生質量和生活環境,預防疫病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場所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決定在我市城區範圍內禁止散養家禽家畜。
1.需要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到動物防疫部門進行免疫,免疫合格後,方可圈養。
2.在戶外遛狗時,壹定要用牽繩,否則會被當成野狗;其他家禽家畜必須圈養,散養的家禽家畜視為無主。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和鎮街有權處置,按有關規定處理。
3.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餐廳、商場等公共* * *場所,乘坐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排泄物必須及時清理。
4.市區主次幹道旁不能進行家禽家畜養殖,不能影響市容市貌。嚴禁違反規定在市區集貿市場屠宰交易活禽活畜。鎮、街道、社區主管部門要引導群眾將禁禽限畜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加強自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