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要求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