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全國各民主階級和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各委員會,並賦予其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第四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權力。
第五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國務會議,為最高國家事務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事務的最高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審判和檢察機關。
第六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舉的主席壹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的秘書長壹人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