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登山管理辦法》第八條: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主辦者應當在活動實施前三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專項批準。
第九條申請登山活動需提交以下文件:
(壹)申請書;
(二)登山活動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
(三)登山隊全體成員名單及其登山簡歷;
(四)登山隊登山教練或登山向導的資格證書;
(5)登山計劃;
(6)設備清單;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擴展數據:
《中國境內登山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獲得批準的,審批部門應當出具國家體育總局監制的《登山活動批準書》。審批部門為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的,審批結果還應當向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壹條登山活動計劃中有需要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的,登山活動主辦單位可以憑登山活動批準書委托批準部門代理。
第十二條:山峰所在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為登山團隊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線、山峰區域氣象特征、註意事項等在內的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登山團隊變更登山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應當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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