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國內外投資者對生產性、非生產性和經營性項目的投資申請;
2、為各類經濟組織和城鄉居民辦理相關證照;
3、辦理供水、交通等方面的審批;
4、接受各種投資政策、稅收政策和各種證書、證照的咨詢、答疑,並負責信息發布、信息發布等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推進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申請行政許可;我們應該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行政許可信息,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