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申請就業: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的人員;
3.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的人員;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5.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因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行為處理規定》,被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誠信檔案且記錄期未滿的人員;
6.正在就讀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23屆畢業生(正在就讀的全日制非2023屆畢業生不能報考本科學歷,其他情況以此類推);
7.軍人;
8.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 [2065438]號)精神,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聘崗位;
9.屈原管理區在職人員;
10.法律和政策規定,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員,其他情況不得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