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將“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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