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築業改革後建設工程計價規則調整的通知》(浙發[2016]144號)精神,對《浙江省市政設施維護定額(2003年版)》計價規則調整如下:
壹是工程造價中所有費用(除稅金)的收費基數統壹調整為人工費加機械費,成本計算程序不變。調整後的市政設施維護工程收費標準分別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壹般計稅方法下,人工、材料、機械及各種費用的價格要素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還應符合簡佩筠法發[2065 438]1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簡易計稅方法下的進項增值稅稅額包含在人工、材料和機械以及各種費用的價格要素中。收費標準詳見本通知附件。
二、由於目前使用的市政設施維護定額仍為2003版,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收費基數的價格水平應調整為基價2010版。
三、因2003版與2010版定額水平存在差異,可將《浙江省市政設施維護定額(2003版)》對應的人工信息價格乘以0.95的系數進行補償。
四、本通知與簡佩筠政發[2016]144號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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