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裝置;
3.舊書;
4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7.出售給自己使用的貨物。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擴展數據的註意事項: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不得開具銷售免稅商品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對其開具的銷售額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壹般納稅人銷售的貨物,由征完稅再返還或征完稅再返還改為免征增值稅。其銷售的貨物全部免征增值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余額的專用發票,不得再銷售。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規為其出售專用發票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免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