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切入點,北京市於2004年9月實施了《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保對象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保費按壹年以上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繳,由用人單位按2%的比例繳納,外地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其中1.8%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2%納入大額醫療互助基金。不設立個人賬戶,不考慮繳費年限,在當期繳費年限內享受相關待遇。
北京的農民工醫保有兩個特點:第壹是重疾保障,重疾的定義是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和門診三種特殊疾病;二是保當期,即農民工在京工作期間的醫療保障,但不納入退休後的管理範圍。相關調查顯示,80%的農民工在北京工作時間不到3年。北京這種靈活的保險形式為農民工編織了壹張有效的保護網。但這樣的制度設計也有缺陷,就是太功利,沒有長遠規劃,不能適應未來發展(符合城市安全)。
除了農民工醫保,現在農民工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不知道北京是怎麽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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