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省建設廳關於房地產業部分職能的規定,它具有以下職能:1。研究擬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中長期規劃、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法規。
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評估、經紀、信息咨詢、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管理。
3.負責房屋產權確認,辦理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註銷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登記檔案管理。負責核發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
四、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
五、負責物業管理。
六、實施房地產行政執法監督,查處違法案件,調解和仲裁房地產糾紛。
七、負責自辦公房的管理和維修。
八、負責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房屋安全和白蟻防治的鑒定和管理。
十、組織房地產政策研究、信息交流和業務培訓。
十壹、負責全縣房地產管理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市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